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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體操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倡導全民體育、發揮運動精神、提高體操運動水準,增進國民健康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參加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並接受其指導。

第四條:本會為代表中華民國加入國際體操組織之唯一團體。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辦理國內體操運動之發展事項。

二、舉辦全國性及國際性之體操比賽事項。

三、選拔及組訓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性體操比賽事項。

四、國內體操隊參加國際性比賽之資格審查及推薦事項。

五、國外體操隊來華比賽之邀請與安排事項。
      六、體操裁判及教練之登記、講習及管理事項。
      七、國際體操裁判之資格審查及推薦事項。
      八、編譯體操規則,解釋比賽規則之疑問。
      九、審訂體操設備及器材用品等事項。
      十、會員資格之審查決定事項。

十一、研究調查及體操書刊或文獻之出版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體操運動事項。

第三章        

第七條:1.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廿歲無不良記錄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本會理事

會議通過得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

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2.團體會員資格:凡國內政府立法之體操組織。

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左:

    一、出席本會會員大會。

二、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四、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比賽。
    五、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 九 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 十 條: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其會員資格: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褫奪公權者。
三、受刑事處分者。

四、不遵守本會會章及違背本會決議案者。
    五、違反業餘運動規定者。
    六、未繳納會費者。

七、有事實證明該會員之行為嚴重影響本會聲譽者。

第四章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在理事會休會期

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置理事會與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卅一人、監事九人,分別組織之。並以得票次多數

者產生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遇有理事、監事出缺時依次遞補。

第十三條:本會置常務理事九人、常務監事三人,分別由全體理事、監事互選之,均以會議方式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六人,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

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襄助。理事長在
任期中因故辭職,需先召開理監事會議,由副理事長中補選一位理事長。

第十五條:本會得置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各單項委員會主任委員由該任理事長聘任,經理事會
通過。任期一屆。

第十六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及交辦事項,置副秘書長若干人襄助之。

第十七條:本會秘書長下,得分置行政、競賽、裁判、活動推廣、研究發展、公共關係……等組,各組

置組長一人、副組長若干人。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監事及出席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九條: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各組組長、副組長由秘書長簽請理事長

聘任之。

第五章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選舉及罷免。

        四、訂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五、財產及處分。

        六、團體之解散。

        七、其他。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根據本會宗旨及任務推展會務。

       二、通過會員入會。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交辦事項。

       五、訂定年度工作計劃。

       六、其他。

第二十二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會員履行會章事項。

       二、監察年度工作計劃之執行。

       三、本會預算、決算及經費收支之審核事項。

       四、本會會員獎懲之審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會之監察事項。

第六章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監事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

參加會議時,得撤銷其理監事資格,由後補理監事遞補。

第二十五條:本會監事會或常務監事會議,以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由常務監事輪流主持。

第七章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1.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二○○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一○○○元。
          2.個人會員每屆收費伍○○元、團體會員每屆收費四○○○元。

二、補助費。

三、基金孳息。

四、各種捐款。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收支帳目每三個月提由常務理事會議審查通過後送常務監事會議核銷。並定期分別

向理事會與會員大會提出報告,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章       

第二十八條:本會選舉出席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其名額按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規定名額,由理事長及秘書長、副秘書長為當然人選或由理事長指派之人為代表。

第二十九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由理事會通過設置各種委員會及訓練輔導中心,其組織簡則經由理事會

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條:本會各項辦理細則另訂之。

第三十一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或會員十分之一提經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之。

第三十二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體操協會  Chinese Taipei Gymnastics Association 
會址: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5樓503室  TEL:886-2-27520643  FAX:886-2-27775365 
 
          Room 503 No.20 Chu Lun St. Taipei Taiwan R.O.C.            E-mail:info@ctg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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